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规范全市饲料经营使用秩序,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规划〉的通知》(呼农牧字〔2020〕32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20〕279号)文件要求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呼和浩特市2020年饲料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规范全市饲料经营秩序,不断净化饲料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20〕279号)要求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194号、第246号、第307号公告及相关规定,以增强饲料经营者和使用者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为目标,加强完善饲料经营和使用监管工作制度,逐步的提升经营和使用环节饲料产品质量,为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对饲料经营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对饲料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停;二是对饲料经营市场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核查经销门店经销产品资质和储存是不是满足要求,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是否经营发霉、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等违法行为,产品标签是否符合GB10648-2013规定,特别是标签中是否具有夸大治疗和治疗作用的宣传;三是对经营人员进行现场提问考试,了解其是否掌握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方面的知识。
一是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核查是否存在使用“五无”饲料产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是否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违禁物质和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是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等;二是依据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要求,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使用的自配料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核查养殖者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是否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是否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等。
一是推动饲料经营者和使用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督促和指导饲料经营者和使用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增强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防控安全风险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三是督促和指导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整治行动时间为2020年10月—12月,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发放宣传资料。统一编制印发宣传资料,分挂图和宣传图册两种,要求饲料经营门店必须全部发放到位,不得遗漏,并且挂图要上墙;二是及时宣传培训。结合在日常检查指导中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经常性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宣传,强化饲料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知法、守法意识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将经营和使用饲料以及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明确告知经营和使用者,努力营造依法治饲的良好工作氛围。
一是饲料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要求,检查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是否齐全完善,经营条件是不是满足要求等,对存在问题进行即查即改。二是各旗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各旗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做监督检查,饲料经营门店要达到全覆盖监督检查,养殖场(户)监督检查率不得低于30%。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严肃处理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经营门店或养殖场(户)。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经营门店或养殖场(户)要依法查处。
一是组织人员对各旗县区任务落实及整改情况做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进行通报,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二是全面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将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常态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饲料经营和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任务。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安排、有行动、有成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分阶段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