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0-09 23:43:02  来源:开云体育app
       

  为切实加强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我市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标签》(GB 13078-2017)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检、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省厅将选取我市7家饲料生产企业抽检样品14批次、饲料经营门店抽检样品4批次、养殖场(户)抽检自配料5批次。3月底前配合省厅完成监督抽查工作。

  检测抽样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详见附件2。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被监督抽查企业名单,其中2022年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省厅将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样品的检测工作,待样品检测完成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和检验检测报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被监督抽查企业。

  被监督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书面申请复核检测(格式见附件4)。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接到复检申请后按照复检程序进行复核检验,复检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告知申请复检企业。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

  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验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厅将对被监督抽查到的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市、县两级将组织人员对2023年度国家和省级未检查的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确保全市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现场检查。

  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

  一是现场检查人员和时间。市局检查组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受检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即日起,市局将开展现场检查,每一个企业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现场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风险等级判定。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整改报告报市局畜牧兽医科。“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向检查组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

  由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结合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同步开展。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组织饲料监管与执法队伍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3.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见附件5)。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县区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工作联动。各县区要统筹农业农村行政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各方力量,密切配合,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或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三)及时做好问题整改。省、市级抽查检查完成后,各县区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要求等,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并于10月底前将省、市级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察觉缺陷的整改报告,报送市局畜牧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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