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有关法令法规,农业部对契合相关规则的饲料增加剂、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企业发放出产许可证,有效期为月到期,获证企业应请求换发新的出产许可证。为了做好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的换发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但凡经农业部依法批阅建立,已获得饲料增加剂或增加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半年向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请求换发出产许可证。换发出产许可证作业将于2005年1月1日开端。原先发放的出产许可证到有效期自行报废。换发后出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仍为五年。
(一)请求阶段。企业在自查契合《方法》规则的有关条件,并填写出产许可证请求书后(见附件一),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换发出产许可证的有关请求材料。最重要的包括:(1)出产许可证请求书(一式两份,请求书的填写详见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上刊载的《申证攻略》,网址为);(2)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份额制作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代替;(3)出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职业图形符号规范制作,不得用方框图代替;(4)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二)审阅阶段。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换证请求后,应依据《方法》规则,组成评定组,依照《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企业归纳审阅表》(见附件二)逐项进行审阅和实地查核。查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及时将其出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以及《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企业归纳审阅表》一起报送农业部,一式一份。
(三)核准阶段。农业部自受理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将请求提交农业部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专家审阅委员会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四)换发新证阶段。农业部依据专家审阅委员会评定结果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出产许可证的决议,颁布出产许可证,并会集公告。
三、即日起新请求和换发出产许可证以本公告的《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请求书》和《饲料增加剂和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企业归纳审阅表》为准,原《关于饲料增加剂、增加剂预混合饲料出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审阅、发放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农牧函[1999]22号)中的请求书和审阅表一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要严厉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令和法规的规则,将行政许可与监督查看相结合,依法办理,仔细审阅,准时上报。各请求换发出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要求填写请求书,供给有关的材料,确保出产许可证换证作业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