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漳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加强漳州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格外的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慢慢地增加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清醒认识到当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领域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个别饲料企业监管部门职业健康还比较薄弱,监管工作还没有彻底到位。各县(市、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格外的重视,提高认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列为行业、业务和生产经营等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坚持常抓不懈,从严抓起,实实在在抓起。要保持高度警觉,慢慢地加强紧迫感、危机感,杜绝麻痹思想和应付态度。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争取到“十三五”末,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以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工作指标,一定要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要求。
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为核心,通过行政执法、政策指导、舆论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整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深化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深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肃问责追责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实际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联的内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企业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方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用人单位理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理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企业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做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有几率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地区要建立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加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领域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充分的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职业健康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健康专业相关知识培训。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要推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组织职业危害治理行动,督促指导企业抓住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生产企业,各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作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要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企业进行深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