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如果集资,投融资,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经营,不仅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道德风险,而且有金融风险、社会风险、违法犯罪风险。如何规避经营性市场风险之外的风险,往往不被重视,需要规范与监管。本文对此详尽讨论,得到纳米搜索AI支持,分为以下五章: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一种将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深度结合的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推动这种融合发展时,涉及到多种复杂的环节和因素,从而带来多种风险。
- 在市场需求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农产品加工为例,若合作社计划将农产品加工成果汁、罐头等产品推向市场,但市场对这一些产品的需求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消费者偏好的改变、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等。例如,近年来由于健康理念的普及,一些高糖的果汁饮料市场需求呈下降趋势,这就可能是合作社面临产品滞销的风险。这种需求的波动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效益,从最初的种植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可能受到冲击,减少农民和合作社的收益。
- 农产品价格受季节、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当合作社试图进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时,对于农产品原料来说,如果丰收季节产量大增,但是市场需求跟不上,价格就会一下子就下降,从而使从事农业种植环节的农民和合作社遭受损失。同样,在加工后的产品营销售卖中,受到国际国内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影响,加工品价格也会不断波动。比如一些特色农产品加工品,随着慢慢的变多地方发展类似产业,市场之间的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降,减少了利润空间。
- 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依赖度高。以种植业为例,洪水、干旱、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如果合作社建立了大规模的种植基地,一次洪水可能会冲毁大片农作物,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原料供应短缺。例如,许多南方地区的柑橘种植合作社,在遭遇台风来袭时,柑橘树被吹倒,果实被打落,这不仅影响当年的收成,还会影响到后续果品加工公司的原料供应,使整个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链条断裂。
- 病虫害也是农业生产面临的一大威胁。例如,在一些粮食作物种植中,小麦锈病、玉米螟虫等病虫害一旦爆发,如果防治不及时,可能会大量减产甚至绝收。这对于以该种粮食为原料来加工生产的合作社来说,会造成原料供应不足或者质量下降,进而影响加工品的质量和产量,降低市场竞争力。
- 若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过度集资,当实际融合项目收益低于预期时,就无法按预定规模和计划偿还集资。例如,合作社计划通过集资来扩大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并开展农业旅游项目,但由于对市场需求评估过于乐观,项目收益无法达到集资规模所对应的偿还要求。
-集资不限于在农民合作社成员内部,而是扩大到非社员的农民,甚至扩大到社会上的任意人员。如果项目包装得具有诱惑力,比如有机绿色无公害,高消费高净值人士会员制,那就更容易在合作社外部获得个人或非法定投融资单位的资金,“雪球”越滚越大,成为潜在巨大风险的“血虬”。
- 如果集资后资金使用未经过科学规划,可能被浪费在一些低效甚至无效的环节上。比如,一些合作社将集资款用于购置了昂贵但不适用的加工设施,或者在旅游项目中过多投入在非核心设施建设上,忽略了市场推广等重要环节,导致资金浪费,无法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最终影响本息偿还能力。
- 部分集资者可能缺乏诚信,故意隐瞒项目真实的情况或者夸大收益,吸引社员或其他投资者集资。例如在宣传产业融合项目时,将一些还处于概念阶段、没有实际收益的项目吹嘘成盈利前景巨大的项目,诱导群众集资,但实际上项目无法落地或者运行困难,集资款面临损失风险。
- 资金的管理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不对称。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存在集资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即使数智化信息,也仍旧能控。比如集资款原本用于农业产业加工研发技术和配套设施建设,但被合作社内部人员或者内外合谋挪用于个人投资或偿还其他债务,导致产业融合项目缺乏资金支持进展不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经营活动进行运营。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能否对外投资,但如果合作社对外投资的项目与自身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相差甚远,如章程中明确是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合作社,却大量投资房地产等无关领域,就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 若超出营业范围对外投资导致损失,可能损害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因为合作社的资产是属于全体成员的,成员基于对合作社正常业务的信任去参加了。过度冒险的对外投资一旦失败,可能使合作社的资产减少,进而影响到成员对合作社正常业务的收益分配、服务享受等权益。
- 合作社在对外投资决策时往往需要遵循民主决策程序。一般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需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如果对外投资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投资决策仅由少数合作社管理层决定,这种行为违背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原则,可能会引起投资决策失误以及损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 合作社对外投资还面临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成员有权知晓对外投资的情况,如果没有充分进行信息披露,例如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预期收益、风险等内容未能向成员透明公开,成员难以对投资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会造成社员对管理的不信任,增加合作社内部矛盾产生的风险。
- 在我国,高利贷是一种被严厉打击的行为。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不允许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特殊的比例(4倍,例如4×6%=24%的年利率限制规定。详见本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相关规定和解释)。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更不具备发放贷款的合法资质,如果合作社以高于法定限制利率放贷,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例如,一些合作社以月利率10%甚至更高的利率放贷,这远远超出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会对借贷者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与风险。
- 农民合作社放高利贷属于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按照相关金融法律和法规,只有取得合法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农民合作社开展此类业务,排除了法定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秩序维护中的作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 由于农民合作社没有放贷资质,其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合同无效,在借贷双方出现纠纷时,例如借贷人拒绝偿还借款、借款人主张高息返还等情况,法律不会按照正常的借贷合同关系来处理,合作社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在没有合法放贷的基础上,合作社向借贷者追讨债务也会面临风险。如果采用不当的追讨手段,如暴力催债、骚扰借款人等行为,不但违反法律和法规,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对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同时也没办法实现合法的债务回收。
- 合作社章程应清晰准确地界定其经营事物的规模,严禁超出章程范围开展经营或集资活动。例如,如果是基于种植业的合作社,章程中应明确围绕种植生产相关的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等经营事物的规模,避免涉足高风险的非业务相关的金融类业务。这样在源头上避免了因经营事物的规模模糊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合作社成员也能清楚知晓合作社的经营界限。
-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确保涉及资金使用、投资、集资等重大决策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民主审议。以集资为例,对于集资的目的、规模、使用方向等重大内容,必须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例如一个需集资进行农产品加工设施更新的事项,应该在成员大会上充分说明设备更新的必要性、预测收益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透明的讨论和表决,防止少数人操纵决策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 做到财务信息透明,定期向成员公开财务情况,包括资产金额来源、资金流向、收益情况等。例如,每个季度向成员公布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使成员清楚合作社的经济运作时的状态。这有利于成员监督合作社经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有几率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明来源的资金流入或者资金异常转移情况。
-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或聘请外部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不难发现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如虚假账目、资金挪用风险等。例如,审计中假如发现合作社存在虚增收入又大规模集资的情况,这可能就是非法集资的先兆,应及时纠正并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
- 明确农业农村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农民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规范性进行监管,如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章程、是否有违规跨行业经营行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合作社金融相关业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行为。例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合作社宣传中涉及的集资内容进行审查,防止出现高息回报、无风险承诺等非法集资典型诱导线. 协同监管机制建立
-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例如,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合作社存在可疑的集资现象时,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取的合作社金融违规信息也及时反馈给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对合作社进行处置和规范,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 针对合作社的成员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分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成员普及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以及识别方法。例如,向成员讲解非法集资通常会承诺不切实际的高回报、资金用途不明确、缺乏合法合规的集资手续等特点,让成员能够准确识别合作社经营中的非法集资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 也要向社会公众进行相关宣传,因为有些合作社可能通过吸收社会公众成为所谓“社员”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大众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警示公众远离打着合作社旗号的非法集资项目,提高公众对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减少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土壤。
- 当合作社经营不当,例如非法集资或高风险的对外投资失败后,农民作为合作社的主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会遭受严重的资金损失。如在一些非法集资的合作社中,农民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投入合作社后血本无归。农民的这些资金往往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损失会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如无法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 这种经营不当事件会导致农民对合作社产生信任危机。原本作为农民联合体、互助性组织的合作社,失去农民信任后,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大幅下降。例如,有些地区因为个别合作社的非法集资事件,使得当地很多农民对所有合作社都持怀疑态度,不愿意再参与合作社相关项目,这对整个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合作化进程产生了极大的阻碍,破坏了农村的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
- 合作社在农村中还承担着提供就业机会的作用。经营不当导致合作社倒闭或者规模缩减时,会有一批原本在合作社工作的农民失去工作岗位。例如,一个原本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合作社,因为经营不当破产,其加工厂关闭、销售渠道青黄不接,导致为加工厂提供原料的种植农民失去了稳定的销售途径,在加工厂工作的工人也失去了工作。这些失业人员如果不能及时重新就业,会增加农村的贫困和不安定因素。
- 合作社如果是当地主要的农产品供应或加工组织,其经营失败可能影响到当地农产品市场的供应和价格。例如,经营不善的合作社无法按正常产量供应市场时,当地市场上农产品供应短缺,可能会导致物价上涨,影响当地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 合作社的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会吸引大量农村资金流向不合法渠道。这些原本可能存入正规银行或者用于正规农业投资的资金,被非法集资的合作社吸纳后,打乱了正常的农村金融资金流向。例如,一些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可能因为资金被合作社非法集资吸引走而面临的困境,影响其对当地小微企业、个体农户的正常信贷支持,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 合作社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如放高利贷等,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汇率、利率等市场机制。高息放贷不仅侵害借款者权益,而且会诱导其他非正规金融主体模仿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导致农村金融秩序混乱,增加金融市场风险。例如,一个合作社的高息放贷会让其他不法分子觉得有利可图,从而出现更多非法放贷现象,进一步扰乱农村的金融市场环境。
- 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对合作社的基本设立、运营、成员规定等方面有了框架性的规定,但在一些新兴领域如一二三产业融合中涉及金融、投资等复杂业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填补在这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例如,对于合作社在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对外投资形式、比例上限、投资审核机制等内容,可以在法律条款中予以明确,使合作社在进行相关业务时有法可依。
-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合作社业务创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新型业态的出现,原有的合作社法律条款可能是滞后的。例如,对于合作社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在电商平台上集资或销售金融产品等行为需要新的法律界定和规范,通过调整法规适应发展需求,确保合作社合法合规运营。
- 各合作社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发展规模和成员特点,制定更加个性化、符合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比如以养殖为主的合作社就需要制定针对养殖动物防疫、饲料采购、畜产品销售的详细制度;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合作社则应侧重于原料采购、生产流程、加工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合作社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 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的更新机制,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和修订。随着市场环境、技术发展、成员需求的变化,原有的制度可能不再适应。如随着农产品电商销售的兴起,原本没有电商业务的合作社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就需要及时更新内部规章制度,加入对电商平台运营、网络客户服务、线上收款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 培养和引进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例,投入农产品加工就需要食品加工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旅游则需要旅游管理相关人才。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社会招聘等方式,吸引专业人才到合作社工作。例如,一些农业院校可以与合作社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定向为合作社培养熟悉农产品加工、质量检测、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的人才。
- 强化合作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合作社领导者的管理、决策、市场洞察力等能力。例如,为合作社领导者提供参加高级管理研修班、行业研讨会的机会,让他们学习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市场运作模式等知识,提高合作社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的运营管理水平。
- 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例如在种植业合作社中普及滴灌、精准施肥等先进技术,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畜牧业合作社中推广精准养殖技术,可以提高畜禽的生长速度和养殖效益。
- 鼓励合作社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比如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可以尝试发展会员制农产品销售模式,为会员提供定制化的农产品加工品、农产品旅游套餐等特色服务项目,既增加了产品附加值又吸引了稳定的客户群体,从而提升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 政府在财政政策方面给予合作社更多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进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社,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技术设备购置、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开发等方面。同时,在金融政策上,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简化贷款手续等方便的融资服务,缓解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
- 利用产业政策引导合作社向绿色、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例如对于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相关的合作社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和补贴,鼓励合作社在农资采购、农产品种植加工过程中采用环保、可持续的模式,满足市场对绿色农产品的需求,提升合作社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价值。
- 构建专门为合作社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解读、市场供需信息、技术推广等信息。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向合作社传递农产品市场价格、加工品需求动态、农业新技术等信息,使合作社能够及时作出调整经营策略,把握市场机遇。
- 政府要维护好农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防止一些大型企业对合作社的挤压和不正当竞争,保障合作社在农产品加工、销售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地位,为合作社的合法合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相关规定和解释-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利息的,法院需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借期内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逾期利息: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不允许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其他情况: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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