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规定:“企业是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质量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能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经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办从2009年7月1日起,不再对生产饲料添加剂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由企业按规定组织或委托专家对其产品质量标准审查后,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