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经营者采购种子,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审定编号,或是登陆“中国种业信息网”( ),查询该农作物品种是否取得审定编号,核对审定区域是否包含所销售的地区,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违法责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 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生产者应严格把控产品的生产质量,保证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批准内容相符;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最大限度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相关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乎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乎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违法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
经营者采购卫生杀虫剂等农药时,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查询生产商家是否具取得农药登记证,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公司制作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5 年”;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违法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售卖的饲料及添加剂应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一致
【法律法规及违法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者应严格把控产品生产质量,加强检测,出厂产品应与标签标示内容一致;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最大限度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