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要求,生产经营场所须符合六要素。
据悉,我省连续10年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和法规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为预防职业病危害,《条例(草案)》在立法目的、部门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培训义务和培训内容、从业人员义务、预防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等条款中,对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监管一体化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两种不同的主体出发,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做细致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2、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
3、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4、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
1、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区域标准的要求;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8、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5、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来源:贵阳晚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