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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者自配料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697号)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对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要求,切实规范全省养殖者自配料的行为,提升自配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养殖者自配料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对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要求,切实规范全省养殖者自配料的行为,提升自配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养殖者自配料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近年来,养殖者在自配料中违规添加药物及超量添加铜、锌等微量元素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各地务必提高对自配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养殖者作为自配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自觉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自配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科学用料水平,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印制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方式,以及借助电视、微信、网络站点平台等媒介,加大自配料管理规定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广泛认识,营造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督促养殖者在养殖场内醒目位置张贴农业农村部公告,确保养殖者知晓并了解自配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做好培训指导。一是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重点是做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的培训,指导养殖者规范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监督其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限量要求加工自配料;二是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促生长类药物退出要求,进一步健全混饲给药相关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使用兽药等措施;三是建立健全自配料生产记录,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企业名或供应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记录,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一)建立监管名录。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生产使用自配料的畜禽养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建立自配料养殖者监管名录。
(二)加大检查力度。将自配料加工行为纳入对养殖者日常监管范畴,按照“双随机”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养殖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每年辖区内所有养殖者自配料至少巡查一次。
(三)强化产品监测。结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自配料监测工作,扩大抽检面,增加抽检频次。要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抽样检测,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四)严格执法办案。逐步加强检查、监测与执法的衔接,实行检打联动,对养殖者不遵守农业农村部有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及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超量添加饲料添加剂以及对外销售自配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震慑作用。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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