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环境场所。包括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布局合理且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具;包括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艺流程控制。能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职或兼职管控人员和管控制度措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委托别人申请的另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授权文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9、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及食品加工用水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核检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区局大厅,由区局大厅告知申请企业。
(1)对受理的申请资料,按照不同的分类及相应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制现场检查计划。
(2)按照核查计划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审查结论,并填写审查记录表。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3、经审核,由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其中,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食品小作坊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区局大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食品生产监管股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区局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食品生产监管股负责印制区级发证食品小作坊名单公告,交局办公室上网公告审批结果。同时,食品生产监管股将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交基层监管所书面告知各乡街办事处。
岳阳市岳阳楼区桃花井(郭亮社区对面)岳阳楼区食药监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