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政府决定,对部分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省政府发布1988年6月19日)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应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渡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严禁无证经营。
三、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发布1988年8月18日)
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林区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
四、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豫政文〔1992〕107号1992年5月19日)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同国外或者港、澳、台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签发同意的证明;到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签发同意的证明。科研、考察、拍摄影视片完毕后,应将所有资料完整地交一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五、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豫政文〔1993〕260号1993年7月19日)
六、河南省《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1993年11月4日)
2.第十八条修改为:私有房屋出租的,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七、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1993年11月27日)
八、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豫政〔1995〕32号1995年5月3日)
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下罚款;
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1996年1月20日)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完成治理任务后30天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款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第二十条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未经环保行政主任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豫政〔1996〕86号1996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十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1997年1月5日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删去第九条。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必须取得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3.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
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牌、证)。未领取牌、证的,不得经营食品。
1.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十九、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豫政〔1999〕3号1999年4月21日)
二十、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豫政〔1999〕44号1999年6月2日)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2.删去第十条。3.第十二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二十一、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1999年11月11日)
1.第十一条修改为: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2.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固态废料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2000年6月30日)
二十四、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2001年4月6日)